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导语 攀枝花本地宝为您收集水费价格: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结构的请示》(攀水司〔2007〕82号)收悉。近年来,由于水资源费、动力费、净水材料费等大幅增加,导致公司主营业务亏损。为促进节约用水和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第221号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06年至2008年城市供水成本实施了监审,于2009年4月20日组织召开了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征求了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并报经市政府2009年5月25日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区(包括东区、西区、仁和区)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自来水用水类别的划分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及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3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将我市市区自来水用水类别按使用性质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5类(具体划分见附件)。
二、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原则、办法及时间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和“一次作价、分步实施、5年到位”的办法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具体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
价格 年份
(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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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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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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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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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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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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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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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未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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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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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未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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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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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未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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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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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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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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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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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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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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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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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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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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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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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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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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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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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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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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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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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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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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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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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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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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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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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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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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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价格均含水资源费、城市建设附加费等税费。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步调整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起,第二步为2012年1月1日起;其他类别用水价格调整执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起,以后逐年调整执行时间为当年的6月1日起。
今后,如国家及省、市有重大价格政策调整,则需另行研究。
三、对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规定
为切实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民政部门和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的实行免费供水,超过5立方米的部分才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价收费。
四、你公司要进一步加快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进度,凡符合条件的均应直接抄表到户,按户表计量收费。
五、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规定,取消各类用户用水量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
六、你公司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和服务水平,争取广大用户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水价调整的顺利实施。
附件: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用水类别划分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用水类别划分
一、居民生活用水
是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养老院用水和农户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以及城市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
二、行政事业用水
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由政府财政补贴的教科文卫及社会公益性单位和组织,外国驻攀非经营组织办事机构的用水。
三、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水
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和从事生产性服务行业的用水。其中工业用水主要包括冶金、化工、机械、造纸、制革、纺织、印染、医药、电子和其他制造业用水,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用水和从2009年起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水。
生产性服务业用水主要包括旅游业(综合型的阳光度假区、生态旅游区、商务、会展活动、旅游景区的宾馆、饭店)、现代物流与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代理公司)、房地产业(房地产中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金融保险业(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中介服务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与建设、科技、管理、法律、统计咨询,市场调查等中介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公司)、社区服务业(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服务、个体、民营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创办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企业)、农村服务业(农业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业用水(职工、农民工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
是指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流转和提供商业、金融等有偿服务的企业或组织的用水。主要包括商业(商场、商店、小食店、照相、洗染、个体诊所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等行业的用水。
五、特种行业用水
是指各种提供住宿收费经营的单位,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宾馆、酒楼、茶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休闲会所、桑拿、浴(足)室、美容、美发、酿酒、饮料、饮水制造(含纯净水)、烟草加工、洗车、汽车美容等行业的用水。
凡在上述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界定范围以外的用水,均列入经营服务用水;用户混合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在未分开装表计量前,供水企业从高适用水价。今后,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