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

导语 攀枝花本地宝为您收集电费价格: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省召开了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方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决定完善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居民电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阶梯电量档次和电价标准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省从2006年开始执行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对四川电网“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将其月用电量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并对各档电量和电价标准进行调整。四川电网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为:

  (一)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0.5224元/度;

  (二)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1元,用电价格为0.6224元/度;

  (三)月用电量高于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3元,用电价格为0.8224元/度。

  (四)继续保留我省实行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电价优惠,低谷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国家规定的2.4分/度。即:丰水期(6月-10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175元/度执行,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2535元/度执行。

  (五)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居民用户,其分档电量按同档次月用电量的2倍确定;在丰水期和平水期交替月份的低谷时段电量划分,分别按双月低谷时段抄表电量的50%确定。

  (六)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调整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在现行合表用户用电价格0.5224元/度基础上按国家规定顺加2.4分,按0.5464元/度执行。

  三、设置免费用电基数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标准为每户每月15度电。

  为便于实际操作和电费结算,四川电网直供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实行“先征后返”方式,每半年清退一次,免费金额统一为每月每户7.84元。通过“低保户”和“五保户”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我委会同省民政等部门另行发文明确。经我委批准已执行四川电网居民用电目录电价的地方电网,免费电量的金额由各县级电网企业承担,统一执行标准为每月每户7.84元,执行方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民政部门确定。

  其余地方电网供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执行方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适当提高趸售用电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四川电网趸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按国家规定顺加2.4分/度执行。趸售电价提高后,各地方电力公司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调整,由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趸售电量比例影响的提价金额作相应调整。

  五、执行范围

  除四川电网直供区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外,经我委批准已执行四川电网居民用电目录电价的地方电网供区内居民电价同步执行上述方案。其余地方电网供区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精神组织实施。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四川电网直供区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从2012年7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趸售居民用电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各供电企业应及时做好电价标准调整工作。考虑到智能电表需调整参数、工作量大,智能电表居民用户新电价的生效时间可推迟到2012年8月1日前,此期间执行新、旧两种居民阶梯电价标准均符合政策规定。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和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居民电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进一步提供便捷的电费和电价查询手段,方便广大居民用户及时了解国家电价政策和缴纳电费。不断提高居民用电的可靠性,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同时,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应加快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力争三年内改造完毕。

  (三)加强电价监督检查,确保新的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四川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应组织全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坚决杜绝趁推行新的阶梯电价乱涨价,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用 电 分 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
1千伏

1-10
千伏

35-110
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一)合表居民用电

0.5464

0.5364

0.5364




(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电








月用电量180千瓦时及以内部分

0.5224

0.5124

0.5124




月用电量181至280千瓦时部分

0.6224

0.6124

0.6124




月用电量超过280千瓦时部分

0.8224

0.8124

0.8124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8594

0.8444

0.8294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5499

0.5399

0.5299




三、大工业用电


0.6195

0.5995

0.5795

0.5595

39

26


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生产用电


0.5465

0.5265

0.5115

0.4965

33

22

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石、黄磷生产用电


0.5795

0.5595

0.5395

0.5195

39

26

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


0.5609

0.5429

0.5249

0.5069

39

26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3895

0.3695

0.3545

0.3395

33

22

四、农业生产用电

0.5601

0.5501

0.5401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451

0.2351

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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